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14 筆 / 現在第 3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檢 4字第 096015022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臺南縣政府公報 96 年第 11 期 10-1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公共行政業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之檢查認定原則
主    旨:有關本會 95 年 12 月 11 日勞安 1  字第 0950115296 號令指定「公共
          行政業組織條例或組織規程明定組織任務為從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
          品質管制、進度管制及竣工驗收等之工務機關(構)」適用勞工安全衛生
          法,檢查認定原則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會中區勞動檢查所 96 年 1  月 19 日勞中檢營字第 096500173
              6 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工務機關(構)請依下列認定原則辦理:
        (一)凡機關組織法規如法、條例、通則、規程或準則等中,明定其設立
                目的係為辦理或掌理有關工程之規劃、設計、施工、品質管制、進
                度管制及竣工驗收等建設或興辦業務者,例如「交通部臺灣區國道
                新建工程局暫行組織規程」、「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暫行組織規
                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等,則該等工務機關全體員工均有本法之適用
                。
        (二)若機關非以從事上述工程之建設或興辦為主要任務,而僅於組織法
                規中規定其內部部分單位辦理前開公共工程相關事項者,例如縣市
                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之「工務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之
                「營建組」等,即應以該等局、組等為本法適用範圍。
        (三)機關如僅於組織法規所訂之「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明定辦理
                工程興建或管理相關事項者,可依上述(一)及(二)之原則據以
                認定。
         三、凡受僱於前述適用範圍之工務機關(構)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不論
              其職稱、專職或兼職,均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勞工,該機關(構
              )之行政首長為該法所稱之雇主。
         四、前述工務機關(構)應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請依本
              會 94 年 8  月 26 日勞安 1  字第 0940047649 號令規定辦理;若
              機關之部分單位適用且未有獨立預算及發文時,以該等單位之人數合
              併計算應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及人員。

共 14 筆 / 現在第 3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