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貴轄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將所屬 6 個工廠之勞保投保單位合併計
算身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所涉合併時間
點及範疇認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6 年 3 月 20 日中市勞福字第 1060016711 號函。
二、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 38 條義務主體之
認定,以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等
得提供就業機會而得作為法律上權利義務主體者為規範對象。考量身
心障礙者定額進用制度以公保、勞保投保單位作為核算人數基礎執行
多年,且公、私立機關(構)各依不同法令設立,分支組織樣態繁雜
,各分支組織倘各自設立投保單位,實務上難以就其組織型態一體認
定是否與母機關(構)為同一機關(構),爰本部 103 年 5 月
29 日勞動發特字 1031805071 號函(諒達)重申前揭義務主體之認
定係以各義務機關(構)為基準,並說明義務機關(構)之員工總人
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計算,仍以各投保單位獨立計算之,於義務
機關(構)主動申請所屬投保單位合併計算人數時,再據以辦理審併
作業。
三、義務機關(構)主動申請將所屬投保單位併入計算人數時,得否擇部
分投保單位併計一節,因義務機關(構)為身權法第 38 條規定之義
務主體,故其應將所屬全部投保單位合併納入申請計算,尚不得擇部
分投保單位併計,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時,得
請義務機關(構)切結已就所屬全部投保單位申請併計,並請其提供
相關證明或釋明文件。
四、各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審併之判準,應以該
投保單位形式上未具獨立性為要件,始得併入;所屬投保單位為法人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其他依法得為權利
義務主體者,具獨立性,自不得併入該機關(構)計算員工總人數及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不悖於身權法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之精
神。
五、有關經審查同意併計人數後,義務機關(構)得否再申請所屬投保單
位分開計算,及有無期間、次數限制一節,義務機關(構)所屬投保
單位如嗣後有組織變更等情事而具前述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
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等地位,因其已具獨立性,直轄市、縣(市)
勞工主管機關得依申請或依職權分別核計;其合併或分計之期間、次
數並無限制。
六、至合併時間點一節,義務機關(構)主動申請所屬投保單位併計或分
別核計,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依前揭判準審查符合規定
後,並無溯及之適用,應自次月 1 日起依審認結果計算其員工總人
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並依身權法第 43 條第 2 項及身權法施
行細則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課徵差額補助費,及依同細則第
17 條規定辦理通知申報及抽查進用情形等事宜。
正 本: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高雄
市政府勞工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宜蘭縣政府勞工處、花蓮縣政府社會
處、金門縣政府社會處、南投縣政府社會及勞動處、屏東縣政府勞工處、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連江縣政府民政處、基隆市政府社會處、新竹縣政府
勞工處、新竹市政府勞工處、嘉義市政府社會處、嘉義縣社會局、彰化縣
政府勞工處、澎湖縣政府社會處、臺東縣政府社會處、苗栗縣政府勞工及
青年發展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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