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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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8)台勞動一字第 005104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8 年 12 月 07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187-188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1年版)第 174-17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153-15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併計疑義
全文內容:一  有關各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斷續未連貫,其年資可
              否併計一節,請參考本會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 (87) 勞動三字第○
              ○二二八四一號函。
              ※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 (87) 勞動三字第○○二二八四一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所
                稱勞工,乃適用該法之勞工,包括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之勞工在
                內;所稱工作年資,係溯及適用該法之前,雇主及勞工若訂有數個
                勞動契約;其前後契約均未間斷,勞工連續工作,僅契約更換而已
                ,則工作年資自最初受僱之日開始起算;前後契約若有間斷,則工
                作年資自間斷後所成立之契約開始之日起算。但勞僱雙方若有合併
                計算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  本會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台 (88) 勞動一字第○○三七二九六號函
              所附本會同年六月三日台 (88) 勞動一字第○○二二五八五號函影本
              說明三略以:「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
              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不論其是否依法進用,其與公務機構間具
              有僱用關係者,自有該法之適用,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者,於
              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受僱日起算。」上開規定係指技工、工友於同一
              機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勞動基
              準法後,工作年資應予併計,至於該人員於擔任臨時人員期間從事之
              工作性質為何,與年資計算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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