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 有關各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斷續未連貫,其年資可
否併計一節,請參考本會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 (87) 勞動三字第○
○二二八四一號函。
※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 (87) 勞動三字第○○二二八四一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所
稱勞工,乃適用該法之勞工,包括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之勞工在
內;所稱工作年資,係溯及適用該法之前,雇主及勞工若訂有數個
勞動契約;其前後契約均未間斷,勞工連續工作,僅契約更換而已
,則工作年資自最初受僱之日開始起算;前後契約若有間斷,則工
作年資自間斷後所成立之契約開始之日起算。但勞僱雙方若有合併
計算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二 本會八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台 (88) 勞動一字第○○三七二九六號函
所附本會同年六月三日台 (88) 勞動一字第○○二二五八五號函影本
說明三略以:「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
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不論其是否依法進用,其與公務機構間具
有僱用關係者,自有該法之適用,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者,於
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受僱日起算。」上開規定係指技工、工友於同一
機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勞動基
準法後,工作年資應予併計,至於該人員於擔任臨時人員期間從事之
工作性質為何,與年資計算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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