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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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業字第 092008301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8 日
資料來源: 就業保險法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95年2月版)第 100-10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 條,雇主在員工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
」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可併計請假期間達 6  個月即得提出申請,如員
工請假期間雇主未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扣除請假期間,併計達 6  個月
始得提出僱用獎助津貼之申請。
全文內容: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雇主僱用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失業滿 1  年之人員或第 2  款人員,符合下列規定,得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津貼……三、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
              數 32 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 20 小時以上,僱用期間
              連續達 6  個月以上。另「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3  條規
              定:雇主僱用前條之勞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發給僱用獎助……三、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 32 小時以上、身心
              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 20 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 6  個月以上。
          二、查「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8  條規定,勞工婚假
              、喪假、公假,工資照給;第 7  條規定事假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第 4  條規定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
              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三、如雇主在員工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可
              併計請假期間達 6  個月即得提出申請,如員工請假期間雇主未發給
              工資,其僱用期間扣除請假期間,併計達 6  個月始得提出僱用獎助
              津貼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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