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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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140148574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31 卷 226 期
相關法條:
要  旨:
令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家庭照顧假得以「小時」為請
假單位,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
          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
          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
          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雇主不得拒絕。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
          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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