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
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
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考量家庭照顧假之事由多
樣(例如:幼兒臨時生病等),且照顧所需之次數及時間不一,為利受僱
者彈性運用,若確有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之需求,得以「小時」為請假單位
,雇主不得拒絕。
前開請假單位若以小時計,「七日」之計算,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七,共
計五十六小時計給之;受僱者擇定以「小時」為請假單位後,不得變更。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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