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請假等疑義
全文內容:公務員兼具勞工號耳分者之請假、職業災害公傷假、特別休假等,應由各 事業單位自行衡酌勞動基準法令或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擇其優者一 種整體適用,不宜就同一事項分別依兩者中之較優規定分段辦理,以避免 困擾。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5 年 5 月 2 日台(85)勞 動一字第 113655 號函,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