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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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三字第 3891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7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73-37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20-42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1-43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70-47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5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61-462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職業災害之工資補償應否隨工資調整疑義
全文內容:查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
          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
          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前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
          之工資。」其中所稱「最近一個月工資」,係指領月薪之勞工於發生職業
          災害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而言。嗣後該勞工之工資如有
          調整,其工資補償應自工資調整當日起隨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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