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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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發文字號: 職業字第 093003722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就業保險法相關法規暨解釋彙編(95年2月版)第 68-69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等原因,雇主
終止試用期間勞工之契約,以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為由終止勞動契
約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為非自願離職

全文內容:依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
          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第 13 條但書、第 14 條及第 20 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又,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6 年 9  月 3  日台(86)勞資 2  字第 0
          35588 號函,略以;「……;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動契約,
          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12、16 及 17 條相關規定辦理。」故雇主
          如欲終止試用期間勞工之契約時,係以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之工作為由,
          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辦理。上開情形
          即符合就業服務法第 11 條第 3  項「非自願離職」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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