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關於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時間至分
鐘為止,是否違法疑義,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九十三年三月十日職業字第○九三○○○三七二六號函。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五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旨在
確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含工作時間等)並予保存,以明相關權益。
如雇主置備之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未記載至分鐘,惟另有其他資料
(如已事先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加班及請假另外呈報或統計等資料)
可稽勞工之工作時間等出勤情形,仍符合該法之意旨。
正 本:本會職業訓練局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二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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