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工保險局函請申請人因原雇主取消對前僱用員工之資遣通報,致當
事人不符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失業給付之請領身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
先函知註銷已傳送之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辦理求職登記檔紀錄,以免溢發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勞工保險局 97 年 2 月 13 日保給失字第 09760076130 號函辦
理。
二、依本局 97 年 1 月 17 日職業字第 0960055398 號函(諒達)略以
:「非自願離職雖為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之一,然法巳明定被保險人所
欲申請之目的為『失業認定』,所填寫者為『失業認定、失業給付申
請書』,而辦理求職登記僅為申請認定、給付之程序規定,並非申請
標的。故就業服務中心應就其申請失業認定之具體事件決定,而非撤
銷求職登記,…。」有關對於雇主事後撤鎖資遣通報乙節,請貴中心
再行查明其申請失業認定之具體事件,決定其是否符合失業認定資格
,並請逕復勞工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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