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100 年 1 月 1 日至 102 年 12 月 31 日,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 究院受託為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機構,並辦理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 定業務
主 旨:公告本會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 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為防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機構,並辦理防 爆電氣設備之型式檢定業務。 依 據:一、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實施辦法第十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