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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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2字第 099009202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1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休息時間但書「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
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規定,若連續性或緊
急性事件工作完成時,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
勞務之必要,無庸另予勞工休息時間
主    旨:所詢休息時間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9 年 12 月 15 日電人字第 09912068701  號函辦理。
          二、查勞動基準法第 35 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
              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
              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依前開規定,雇主本應依法核給
              勞工休息時間。惟因各該工作工作時間型態殊異,為使事業單位有以
              因應,爰為但書規定。惟前開連續性或緊急性事件之工作完成時,如
              已逾原約定工作終止(下班)時間,且無繼續提供勞務之必要,無庸
              另予休息時間。
正    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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