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30 條規定:雇主僱用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失業滿 1 年之人員或第 2 款人員,符合下列規定,得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僱用獎助津貼……三、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
數 32 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 20 小時以上,僱用期間
連續達 6 個月以上。另「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第 3 條規
定:雇主僱用前條之勞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發給僱用獎助……三、受僱勞工每週工作時數 32 小時以上、身心
障礙者每週工作時數 20 小時以上,僱用期間連續達 6 個月以上。
二、查「勞工請假規則」第 2 條、第 3 條、第 8 條規定,勞工婚假
、喪假、公假,工資照給;第 7 條規定事假 1 年內合計不得超過
14 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第 4 條規定普通傷病假 1 年內未超
過 30 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三、如雇主在員工請假期間依「勞工請假規則」發給工資,其僱用期間可
併計請假期間達 6 個月即得提出申請,如員工請假期間雇主未發給
工資,其僱用期間扣除請假期間,併計達 6 個月始得提出僱用獎助
津貼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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