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所定被保險人,從事非本業或與
本業專長無關工作遭遇職業傷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6 條及第 13 條規
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之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
登記、設有稅籍之雇主,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下稱職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
另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10 月 20 日勞保 3 字第 0
970079500 號令釋略以,職業工會或漁會之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本業
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
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為因應職業工會或漁會被保險人之多元工作型
態,於災保法施行後,仍延續前開令釋作法,以確保渠等之工作安全
。
三、又旨揭被保險人所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係另受僱於
災保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單位而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於災保法施
行後,其保險效力已自到職當日起算,爰不論該單位有無依規定為其
辦理參加職保,渠等應依上開災保法規定,以該單位受僱勞工身分,
向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以落實上開強制納保規定。該單位如未依規
定辦理加保者,其保險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應依同法第 28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據以發給
保險給付。另保險人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於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
給付範圍內,令該單位限期繳納,並依同法第 96 條規定裁處。
正 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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