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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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保 3字第 111015062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部就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所定被保險人,有從事非本
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工作遭遇職業傷病情況,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涉及
同法第 6、13、28、36、9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適用之說明
主    旨:有關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7  條所定被保險人,從事非本業或與
          本業專長無關工作遭遇職業傷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疑義案,復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6  條及第 13 條規
              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之勞工,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
              登記、設有稅籍之雇主,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
              保險(下稱職保)為被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
              另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7 年 10 月 20 日勞保 3  字第 0
              970079500 號令釋略以,職業工會或漁會之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本業
              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於工作場所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者,得請
              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為因應職業工會或漁會被保險人之多元工作型
              態,於災保法施行後,仍延續前開令釋作法,以確保渠等之工作安全
              。
          三、又旨揭被保險人所從事非本業或與本業專長無關之工作,係另受僱於
              災保法第 6  條第 1  項所定單位而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於災保法施
              行後,其保險效力已自到職當日起算,爰不論該單位有無依規定為其
              辦理參加職保,渠等應依上開災保法規定,以該單位受僱勞工身分,
              向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以落實上開強制納保規定。該單位如未依規
              定辦理加保者,其保險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應依同法第 28
              條第 4  項、第 5  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40 條規定辦理,據以發給
              保險給付。另保險人應依同法第 36 條規定,於所屬勞工請領之保險
              給付範圍內,令該單位限期繳納,並依同法第 96 條規定裁處。
正    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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