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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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職外字第 00819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89年11月版)第 32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警察機關查獲之非法外勞已遣返,是否可以預扣外勞之罰鍰,由勞工行政
單位持繳?其罰鍰案件處分書及繳款收據應如何處理
全文內容:一  按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二、「……或警察機關檢查發現
              違反本法案件,應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處以罰鍰事項時,應
              即以『違反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通知書』連同有關文件資料移送當地
              主管機關。」復依要點三、「當地主管機關收到上述通知書後,應於
              十日內作成罰鍰處分書,有必要查證有關事項得延長之,但至遲不得
              超過十五日。……於查明後依本要點逕行裁決。」準上所述,有關外
              勞應否處以罰鍰,係屬當地主管機關 (即在省〔市〕為省〔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之權責) ,應由當地主管機關開具罰鍰
              案件處分書再據以執行為宜。
          二  本案縣政府依嘉義縣警察局開具罰鍰案件通知書,據以開具罰鍰處分
              書及繳納單並代為持繳,其預扣之罰鍰、處分書及繳款收據因當事人
              已出境而無法送達乙節,應可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或第一
              百四十九條有關送達之規定,嗣據以簽結。
          三  為避免主管機關接獲警方移送就業服務法罰鍰案件通知書時,該非法
              外籍勞工已出境,致其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罰鍰案件無法執行之情形,
              仍宜請警察機關查獲非法外勞時,迅協調當地主管機關及時開具罰鍰
              案件處分書執行罰鍰為當,俾符本會八十一年十月廿三日台 (81) 勞
              職業字第三四○九四號函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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