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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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 4字第 1010132306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75 期 34276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定,以比例計給之係指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
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算成年
之比例計算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
          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稱「
          以比例計給之」,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
          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
          (分子/分母)表示。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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