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釋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規定,以比例計給之係指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 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算成年 之比例計算
全文內容:核釋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 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稱「 以比例計給之」,先將未滿一個月之畸零工作年資,以一個月計,再將未 滿一年之畸零工作年資,以月數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分數 (分子/分母)表示。計算方式詳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