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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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職授字第 109020562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動部函釋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及施行細則第 19 條告知工會並請其派員
陪同檢查之人員,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
主    旨:有關貴局函詢勞動檢查法第 22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之告知工會
          並請其派員陪同檢查之人員是否可指派會務人員(非該事業單位所僱勞工
          )等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09  年 10 月 22 日桃勞條字第 1090084704 號函。
          二、查本部 107  年 9  月 11 日勞職授字第 1070204351 號函釋旨述工
              會之定義係指企業工會,而企業工會指派陪同檢查人員雖屬其自主之
              事項,惟考量勞動檢查法之立法意旨為維護勞雇雙方權益、檢查內容
              恐涉及事業單位之生產技術、設備及經營財務等秘密、陪同檢查人員
              須瞭解事業單位之實際狀況等因素,爰企業工會所指派陪同檢查者,
              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
正    本: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
          職業安全衛生署綜合規劃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