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疑義
全文內容:一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 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 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二年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 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二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