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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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2)台勞動二字第 22319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2 年 04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83-28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90-29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9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24-32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55-356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4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時,如何計給喪假、事假及產假疑義
全文內容:一  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實施五天工作制時,雇主
              給予勞工特別休假及婚假得以每日八小時乘以應給假日數計給之,前
              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一日台八十二年勞動二字第○四六五三號函釋在
              案,至於喪假、病假及事假亦可依上開方式計給之。
          二  惟產假無論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多寡,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