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未滿 15 歲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
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疑義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1 年 3 月 17 日保企法字第 11160005131 號函。
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6 款及第 2 項規定略以,年
滿 15 歲以上,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應以所
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前開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
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 15 歲勞工亦適用之。次查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下稱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略以,年滿 15
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
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以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
業災害保險。
三、考量旨揭人員於災保法 111 年 5 月 1 日施行前,業依勞工保險
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含職業災害保險);災保法施行後,為延續
提供旨揭人員(含新進接受訓練者)訓練期間之作業安全保障,爰政
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單位,得比照
災保法第 8 條規定,為其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正 本: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保險司(2 科)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3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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