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因生理原因請普通病假疑義
全文內容:女工因月經身體不適請普通病假,因顧及我國婦女習性,及為此前往醫療 機構或醫師處取得是項證明之意義不大,故本會八十年七月一日 (80) 台 勞動三字第一六六一四號函釋無庸提出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至於所請病 假天數仍受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之限制,兩者並無牴觸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