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共 21 筆 / 現在第 9 筆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7)台勞動二字第 033203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7 年 08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28-32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59-360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適用勞動基準法前,已依事務管理規則核給病假者,於適用該法後如何處
理疑義
全文內容:依行政院訂定「行政機關工友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後勞動條件適用法
          規及主管權責劃分表」規定,有關公務機構之技工、工友及駕駛之請假事
          項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及其相關法規釋例辦理。本案雇主於適用
          勞動基準法前,已依事務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延長勞工病假,勞工於適用該
          法之後仍繼續享有該項權利。另,雇主如於勞工病假期滿時,依該規則延
          長勞工病假或辦理留職停薪,並無牴觸勞動基準法之處。
共 21 筆 / 現在第 9 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