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核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所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其期間之起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調解期間: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
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
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二、仲裁期間:指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
,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仲裁申請書之日起算,至
仲裁判斷書送達之日終止。
三、裁決期間:指中央主管機關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之完備裁決申請
書之日起算,至裁決決定書送達之日終止。
另本會七十七年八月四日台勞資三字第一五三九三號函釋,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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