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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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資 3字第 1010125649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70 期 1314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8  條規定所稱調解期間、仲裁期間、裁決期間等
期間之起迄範圍為何之疑義,自 101  年 4  月 16 日生效
全文內容:核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所定「勞資爭議在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
          其期間之起訖如下,並自即日生效:
          一、調解期間: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調解,並通知勞
              資爭議當事人之日,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調解申
              請書之日起算,至調解紀錄送達之日終止。
          二、仲裁期間:指主管機關依職權交付仲裁,並通知勞資爭議當事人之日
              ,或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之完備仲裁申請書之日起算,至
              仲裁判斷書送達之日終止。
          三、裁決期間:指中央主管機關接到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之完備裁決申請
              書之日起算,至裁決決定書送達之日終止。
          另本會七十七年八月四日台勞資三字第一五三九三號函釋,自即日廢止。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77 年 8  月 4  日(77)台勞
  資三字第 15393  號函,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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