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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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臺勞資三字第 15388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有關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 委員及經辦調解(仲裁)事務之人員,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處理有
關事務,應否依法發給工資疑義
有關勞資爭議調解仲裁) 委員,參加調解 (仲裁)及經辦調解 (仲裁) 事務之人員,其
於勞資爭議調解或仲裁進行期間如有須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處理有關事宜時,應否依勞動基準
法有關規定發給工資,查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及勞動基準法,並無明文規定。惟參加調解 (
仲裁) 之委員,當地主管機關得酌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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