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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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79)台勞資一字第 2999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9 年 12 月 13 日
資料來源: 勞工組織法規及解釋彙編(83年6月版)第 18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工會召開法定會議,出席人數不足開會數額時,雇主核給勞工之公假,是
否有效疑義乙案
全文內容:工會召開法定會議,出席人數不足開會數額時,雇主核給勞工之公假,是
          否有效疑義乙案,本案同意貴處所擬意見:勞工參加所屬工會召集之各種
          法定會議得向雇主請給公假,惟屆時未親自出席會議 (含報到出席後無故
          中途離席) ,雇主自得撤銷其公假;至於開會時間已到,其出席人數不足
          開會數額時:
           (一) 經主席宣告延會,已報到之出席人員,應即返回原工作崗位繼續工
                作,其公假得自主席宣告延會後撤銷,惟返回工作崗位之路程時間
                仍應按實際需要核給公假。
           (二) 如改開談話會時,對參加人員仍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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