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員時對於工會職員宜儘量優先留用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因受景氣影響,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規定解僱勞工,如其適為 工會職員,於法仍無不合;惟工會以增進勞資關係為宗旨,故為維持工會 正常運作功能,事業單位如需裁員時,對於工會職員宜儘量優先留用。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