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服役期滿留營逾三年者得免保留原底缺
全文內容:事業單位勞工應徵、應召在營服役期滿,其志願留營繼續服役在三年以上 者,原屬事業單位之底缺得免保留。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7 年 1 月 8 日勞資 1 字 第 0960126596 號令,自即日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