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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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6)台勞動二字第 020951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3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6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44-245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得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全文內容: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致決議:「依民事
          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7  月 20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4
  013142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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