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單位: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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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廢 (86)台勞動二字第
020951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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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0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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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23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26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44-245 頁 |
相關法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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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支付命令得作為工資債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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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內容: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獲致決議:「依民事
訴訟法合法送達但雇主未於法定期間內表示異議之支付命令,具有與法院
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時,勞工得以其作為工資債權證明,向勞保局申請積
欠工資墊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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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註: |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7 月 20 日勞動條 2 字第 104
0131426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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