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故離職,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發給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之特別休假應在勞動契約有效期間為之,惟勞動契約之終止,如係可 歸責於雇主之原因時,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6 年 1 月 18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6 0130075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