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詢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是否得請生理假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11 月 9 日北市勞就字第 11061191411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依據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9 月
23 日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書函說明,生理日,醫學上之定
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是以,給假係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
三、旨揭所詢事項,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12 月 15 日衛部醫字 110
0038725 號書函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同年月 7 日台婦醫字第 11018
9 號函略以:「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者,並無子
宮,故亦無月經生理日。」。綜上,該等受僱者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
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
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
政府、連江縣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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