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職業災害勞工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之照護
補助,雇主抵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之職業災害補償疑義一案,請查
照。
說 明:一、查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
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59 條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
依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或
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二、次查災保法第 80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職業傷病,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得向保險人申請照護補助:一、符合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且
住院治療中。二、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喪失全部或部分生活自
理能力,經常需醫療護理及專人周密照護,或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
生活活動需他人扶助。」。爰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得依前開第 1 款
規定申請(住院)照護補助及第 2 款所定之(失能)照護補助。
三、考量災保法第 80 條所定照護補助,依災保法第 61 條規定係由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基金支應,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並由雇主全額負擔,符
合本法第 59 條規定所稱「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之情形。爰職
業災害勞工依災保法第 80 條規定領取(住院)照護補助及(失能)
照護補助時,雇主得分別主張抵充本法第 59 條所定醫療補償及失能
補償。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國家
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
動部勞動保險司、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