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投保型態為全時且辦理留職停薪,得否納入義務
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人數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8 年 12 月 1 日北市勞三字第 09834616600 號函。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 進用身心障礙者
義務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
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 1 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 」,
又第 4 項但書前段規定「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
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
總人數。」,所稱「月領薪資」係指進用單位與身心障礙員工雙方議
定之薪資。
三、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 1 項規
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
但留職停薪期間以 1 年為限。」第 9 條第 3 款規定「因傷病請
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 1 年,職業災害未超過 2 年者,
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爰此,身心障礙員工如原議定薪資達基本工
資,因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留職停薪致實領薪資低於基本工資,因非
屬進用單位之責,該等身心障礙員工仍得計入機關(構)員工總人數
及已進用之身心障礙者人數。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副 本: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各縣市政府、本會職業訓練局(身心障礙者就業訓練
組)
附 件: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函
中華民國 98 年 12 月 1 日
北市勞三字第 09834616600 號
主 旨:有關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投保型態為全時且辦理留職停薪,是否可納入義
務機關(構)已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人數一案,敬請釋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查義務機關(構)進用投保型態為全時之身心障礙員工,因病依勞工
請假規則辦理留職停薪,且該投保單位持續為其支付勞、健保費用,
合先敘名。
二、該名身障員工因留職停薪,致其月領薪資未達基本工資,是否仍依
貴會 94 年 11 月 25 日勞職特字第 0940506469 號函說明四之(二
)可認列為已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數,敬請 貴會釋示,俾憑遵循。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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