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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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字第 35912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0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86-28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9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0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3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6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1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應給產假四星期
全文內容: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上實施人工流產,如經優生保健法第五條規定指定之醫
          生證明屬實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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