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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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3)台內勞字第 26496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3 年 10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06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8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94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29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3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61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13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第一則
哺乳時間係指在事業單位內之哺育設施為之

第二則
女工分娩以事實認定為準,不論已婚或未婚
全文內容: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分娩產假及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假,係以事實
          認定為準,不論已婚或未婚。
          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哺乳時間,係指在事業單位內之哺育設施為之,與女
          工住所無關。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101  年 9  月 21 日勞動 3
  字第 1010132489 號函第二則部分停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52 條規
  定哺乳時間,係指在事業單位內之哺育設施為之,與女工住所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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