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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內政部
發文字號:
(74)台內勞字第 359124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1年10月版)第 208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86-28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295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0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3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62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13 頁
相關法條:
勞動基準法 第 50 條
(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版)
要 旨:
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上
流產
應給產假四星期
全文內容:女工妊娠三個月以上實施人工
流產
,如經優生保健法第五條規定指定之醫 生證明屬實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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