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產假疑義
全文內容: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或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如於到職前生產或流產 ,但仍在該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職者,應依該法所定假期扣除 自分娩或流產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給予剩餘日數之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