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1)台勞動三字第 46887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37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41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43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469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504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45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雇主對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是否痊癒之疑義
全文內容:勞工職業災害醫療後,雇主對於痊癒與否如有疑義,雖不得強制要求勞工
          至其指定之醫療機構診斷審定,但要求勞工自行選擇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
          機關評鑑核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診斷審定,應無不可,惟勞工因前往
          就診所生之費用,應由雇主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