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所稱「臨時性作業之營造業」等適用疑義
主 旨:有關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所稱「臨時性作業之營造業」等適用疑義案 ,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八十五年十一月一日北市勞二字第二五二八四 號函辦理。 二 關於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臨時性作業之營造 業」,係指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而工期不超過六個月之營 造業;至於僱用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且工期逾六個月之營造業得委 託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機構或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指定醫療機構辦理有 關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六條規定之醫療衛生單位辦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