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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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9)台勞安二字第 0042784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9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所詢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中所稱「強風、大雨」疑義案
主    旨:所詢勞工安全衛生法令中所稱「強風、大雨」疑義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二、所謂強風大雨,如用於事後檢查,指十分鐘的平均風速達每秒十公尺
              以上者為強風,一次降雨量達五○公釐以上者為大雨;如用於事前防
              範及停止作業規定,應據當地有關之氣象預報及作業地域狀況,預想
              該作之危險性,如有災害發生之虞即應適用。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條:「工作場所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
              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所
              稱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係指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中規
              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