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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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動二字第 0940056125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297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不得申請婚假,其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可視實際情
形給予喪假,其於到職前生產,得扣除自分娩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數,給
予產假
全文內容:一、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請起,且應一次連續請足。勞工於到職前
       結婚,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之適用。
     二、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
       政部 74 年 6  月 28 日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
       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
       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三、勞工於到職前生產,但仍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
       職者,應依該條所定之假期扣除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
       數,給予剩餘日數之假期。

編  註:

1.本筆資料,依據勞動部民國 104  年 10 月 7  日勞動條 3  字第 104
  0130270 號令,有關婚假之釋疑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