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一、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請起,且應一次連續請足。勞工於到職前
結婚,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二條之適用。
二、喪假,勞工如因禮俗原因,得分次給假,業經前勞工事務主管機關內
政部 74 年 6 月 28 日台內勞字第 321282 號函釋在案,是以勞工
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
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
三、勞工於到職前生產,但仍在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所定之給假期限內到
職者,應依該條所定之假期扣除自分娩事實發生之日起至到職前之日
數,給予剩餘日數之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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