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福一字第 0920016167 號令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3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3 卷 5 期 5 頁
職工福利法規彙編(92年11月版)第 44-45 頁
高雄市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4 期 60-61 頁
相關法條:
要  旨:
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與「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及比率」
全文內容: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
          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
          及比率」如下:
           (一) 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
                款、災害輔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
                入總額百分之三十。
           (二) 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
                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 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本
                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 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財產形
                成、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本項最高
                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總數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百。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
          給職工,應以直接及普遍性為主,並以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前二項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另有關本會八十七年
          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七○○○號函,自同日停止適用。

編  註:

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7 年 2  月 21 日台八十七勞
  福一字第 007000 號函,不予適用。
2.本筆資料,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93 年 7  月 22 日勞福 1  字
  第 0930035514 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