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其他企業組織之範圍」,為
平時僱用職工在五十人以上之金融機構、公司、行號、農、漁、牧場等。
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職工福利金動支範圍、項目
及比率」如下:
(一) 福利輔助項目:婚、喪、喜、慶、生育、傷病、急難救助、急難貸
款、災害輔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
入總額百分之三十。
(二) 教育獎助項目:勞工進修補助、子女教育獎助等,本項最高動支比
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三) 休閒育樂項目:文康活動、社團活動、休閒旅遊、育樂設施等,本
項最高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五十。
(四) 其他福利事項:年節慰問、團體保險、住宅貸款利息補助、財產形
成、托兒及眷屬照顧補助、退休職工慰問、其他福利等,本項最高
動支比率不得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百分之四十。
以上各款動支比率總數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百。職工福利金以現金方式發
給職工,應以直接及普遍性為主,並以不超過當年度職工福利金收入總額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前二項規定,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起生效。另有關本會八十七年
二月二十一日台八十七勞福一字第○○七○○○號函,自同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