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雇主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
服務醫護人員之備查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一、通報方式:雇主應於僱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後三十日
內,以函文併同光碟資料向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完成從事勞工健康服務
醫護人員之備查。
二、前項備查方式之表件,請逕至本會網站「服務專區」(http://www.c
la.gov.tw/)之「表單下載區」,依備查事項下載「從事勞工健康服
務醫師備查資料表」或「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備查資料表」之
電子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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