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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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勞安 3字第 1000020281 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26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相關法條:
要  旨:
依據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事業分散不同地區者,如各該地區事業
單位各自領有工廠登記證,且具不同組織編制與管理體系者,即屬不同之
事業單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
主    旨:貴公司函詢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配置疑義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公司 100  年 7  月 8  日 100  奇美群字第 0257 號函。
          二、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已刪除事業單位應設置醫療衛生單位之規定
              ,貴公司醫療衛生單位之設置,請依醫療法相關規定辦理,合先敘明
              。
          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同一工作
              場所作業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依附表 2  及附表 3  規定,僱
              用或特約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醫護人員。事業分散不同地區者,如各
              該地區事業單位各自領有工廠登記證,且具不同組織編制與管理體系
              者,即屬不同之事業單位,應分別依上開規定配置從事勞工健康服務
              醫護人員。爰此,貴公司於同一棟大樓分設不同之事業單位,即應分
              別依上勝規定辦理。如有疑義,建請貴公司逕洽轄區勞動檢查機構協
              助認定。
正    本:○○○○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本會勞工檢查處、勞工安全衛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