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以下簡稱部分工時勞工)於適
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假別及權益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促進工作平等措施」之規範包括生理假、產假、
安胎休養、產檢假、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乳時間及家庭照顧假
等,依該法第 21 條規定,受僱者為上開規定之請求時,雇主不得拒
絕,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二、依《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陸、勞動條件基準,三、
例假、休假、請假等相關權益(五)產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50 條
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規定,給予產假,以利母體調養恢復體力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女性勞工,受僱工作 6 個月以上者,產假停止
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 6 個月者減半發給。(六)其他性別工作
平等法所規定之各種假別及相關權益與全時勞工相同。
三、為確明上開注意事項所定陸、三(六)之意涵,以全時勞工每月正常
工作時間 8 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間 40 小時為例,有關部分工時
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提出相關假別及權益之請求時,依下列原
則辦理:
(一)產假、安胎休養及育嬰留職停薪
基於母性保護之精神,部分工時勞工請休產假者,其產假期間應依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依曆連續計算;懷孕期間
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雇主應按所需期間,依曆給假。至於有
親自照顧養育幼兒需求而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其期間依曆計算,
不因部分時間工作而依比例計給。
(二)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
部分工時勞工相較全時勞工,於工作與家庭生活之時間運用較富彈
性,且部分工時勞工之每日工作時數型態多元,爰部分工時勞工於
請求產檢假、陪產假及家庭照顧假時,依均等待遇原則,按勞工平
均每週工作時數依比例計給(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再
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 8 小時)。
(三)生理假
部分工時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每月得請生理假一
日,該假別係基於女性生理特殊性而定,爰每次以一曆日計給為原
則。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 3 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薪資減
半發給;逾 3 日部分,按規定應併入病假計算,其有薪病假之給
假時數,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薪資
減半發給。另部分工時勞工年度內所請應併入未住院普通傷病假之
生理假,連同病假如已屆上開按比例計給時數上限,仍有請生理假
需求者,雇主仍應給假,但得不給薪資。
(四)哺(集)乳時間
基於部分工時勞工每日工作時段及時數有不固定之情形,哺(集)
乳時間若按其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 40 小時之比例計給,於實務
執行上恐有無法完整運用哺(集)乳時間之疑慮,爰部分工時勞工
若有哺(集)乳之需求,雇主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8 條規定給
予哺(集)乳時間。
四、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應參照上開原則辦理。
正 本: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
理處、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副 本: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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