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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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勞動部
發文字號: 勞動條 4字第 1100131646 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勞動部
相關法條:
要  旨:
生理假給假係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
記為女性並無子宮,故無月經生理日,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
定請生理假
主    旨:所詢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是否得請生理假疑義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0  年 11 月 9  日北市勞就字第 11061191411  號函。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4 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
              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依據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 91 年 9  月
              23  日衛署國健字第 0910012162 號書函說明,生理日,醫學上之定
              義為週期性之經血來潮。是以,給假係因有生理週期來臨之事實。
          三、旨揭所詢事項,依據衛生福利部 110  年 12 月 15 日衛部醫字 110
              0038725 號書函轉台灣婦產科醫學會同年月 7  日台婦醫字第 11018
              9 號函略以:「男性經手術且完成性別變更並登記為女性者,並無子
              宮,故亦無月經生理日。」。綜上,該等受僱者無得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 14 條規定請生理假。
正    本: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市政府、新竹市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
          政府、臺中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嘉義縣政府
          、雲林縣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屏東縣政府、臺
          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宜蘭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
          政府、連江縣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科技部新竹科學園區管理
          局、科技部中部科學園區管理局、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勞動部職
          業安全衛生署、勞動部勞動法務司、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