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社應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左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補習學校、補習班或子弟學校。 四、理髮室。 五、托兒所或幼稚園。 六、洗衣室。 七、圖書室。 八、康樂室。 九、體育場。 十、人事服務。 十一、日用品供應。 十二、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除物品消耗得依 成本收費外,概以免費為原則。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