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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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民國 72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第 13 條
職工福利社應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左列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補習學校、補習班或子弟學校。
四、理髮室。
五、托兒所或幼稚園。
六、洗衣室。
七、圖書室。
八、康樂室。
九、體育場。
十、人事服務。
十一、日用品供應。
十二、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除物品消耗得依
成本收費外,概以免費為原則。

現行法規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