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 個工會為限。但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不足第六條規定之人數時, 得合併組織之。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