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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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法(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修正)

第 8 條
凡同一區域或同一廠場內之產業工人,或同一區域之職業工人,以設立一
個工會為限。但同一區域內之同一產業工人,不足第六條規定之人數時,
得合併組織之。

現行法規

工會法(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修正)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