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相關網站
|
民意信箱
輔助說明
最新動態
法規查詢
行政規則
解釋令函公告
英文法規查詢
法規草案
現行條文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英
第 33 條
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應於五日內作成仲裁書,報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
現行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英
第 35 條
仲裁委員會作成仲裁判斷後,應於十日內作成仲裁判斷書,報由主管機關 送達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