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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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77 年 06 月 27 日修正)

第 41 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者,各處二萬元以下罰鍰。

現行法規

勞資爭議處理法(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雇主或雇主團體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
罰鍰。
工會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勞工違反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