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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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54 條
勞工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歲者。
二、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
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得由勞雇雙方協商延後之;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
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