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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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78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者,科三萬元下罰金。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未依第十七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七項、第五十五條規定之標準或期限給付
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
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四項、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或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