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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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73 年 07 月 30 日修正)

第 41 條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假期內
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公用事業之勞工,當地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
別休假。假期內之工資應由雇主加倍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