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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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民國 87 年 05 月 13 日修正)

第 53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現行法規

勞動基準法(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